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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曾因盗窃罪于2000年9月2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未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15时许,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江南甲第小区二期北门“晓菲水果蔬菜超市”内,被告人候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防狼喷雾剂”喷射被害人叶某某的眼部,趁叶某某不能反抗之际,将叶某某佩戴的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676元)抢走销赃,所得赃款被其使用。2015年7月8日15时许,沈北新区分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在沈北新区民丰小区西侧小门附近将被告人候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记录、萃华金店信誉凭证、金店登记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物证防狼喷雾剂;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候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候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六元。三、作案工具防狼喷雾剂一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夏京源代理审判员  任 玲人民陪审员  刘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