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志强与高美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强,高美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姚志强。被告高美毅。原告姚志强与被告高美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美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志强诉称,2015年7月31日,被告借我21000元,出于朋友,我便给被告现金,由被告出据欠条一支,事后催要被告拖延,只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1000元。被告高美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美毅累计几次向原告借款,陆续偿还原告部分,后于2015年7月31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注明“今欠到姚志强现金贰万壹仟元整”。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此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欠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美毅借原告姚志强21000��事实确凿,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美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1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325元,由被告高美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