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闫某甲、闫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甲,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同年5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6月25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乙,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6月25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香、姜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以租房子的名义进入成武县成武镇先农坛街程堂居委会湾里村王某家中,又以房子风水不好可以为其破解为由,采取掉包的方式盗窃王某现金6200元及金耳环一对。因被害人王某不能提供被盗金耳环具体克数,价格认证部门无法对该耳环做出价值鉴定。2、2015年1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在金乡县中心小学东侧胡同内以租房子为由进入宋某家中,又以房子风水不好可以破解为由趁其不备盗窃宋某1300元现金。3、2015年1月13日下��,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以租房子的名义进入金乡县三联吕庄的张某乙家中,又以房子风水不好可以为其破解为由趁其不备盗窃张某乙4700元现金。综上,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共实施盗窃三次,盗窃现金共计12200元及金耳环一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10本(已被切割为一百元人民币大小)金丹尼牌田字格作业本;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清单、临时羁押证明、情况说明、领条;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宋某、张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秘密窃取老年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代其退赃,发还各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的作案工具10本(已被切割为一百元人民币大小)金丹尼牌田字格作业本,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闫某乙犯盗窃罪,判处��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10本(已被切割为一百元人民币大小)金丹尼牌田字格作业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田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