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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立高、刘金华与赵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高,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华,女,1963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彭先斌,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涛,男,1970年6月1日生,土家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黄立高、刘金华与被上诉人赵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酉法民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立高、刘金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黄立高、刘金华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立高、刘金华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经赵涛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因黄立高、刘金华撤回一审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黄立高、刘金华撤回起诉;二、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酉法民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立高、刘金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立高、刘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中宜审 判 员  钟雨锋代理审判员  刘文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