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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唐正月与李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559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隋明丽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正月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