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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业宝与鲁勇、刘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宝,鲁勇,刘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02号原告:刘业宝,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刘光萍,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业宝与被告鲁勇、刘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业宝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业宝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业宝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