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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商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太原风雨衣厂与太原海润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风雨衣厂,太原海润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160号原告太原风雨衣厂,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路70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明,厂长。被告太原海润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58号1幢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张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风雨衣厂与被告太原海润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风雨衣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风雨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太原风雨衣厂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