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2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庞洪斌与何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洪斌,何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1536号原告庞洪斌,男,1978年8月8日出生。被告何新红,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洪斌与被告何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洪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庞洪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庞洪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