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