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加油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加油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镇。法定代表人:朱云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嘉陵路388号。法定代表人:付勇,主任。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加油站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为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应当回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的土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不动产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