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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谢雨波、覃献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谢雨波,覃献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74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黎冠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雨波,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652。被告覃献金,女,汉族,住广西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627。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诉被告谢雨波、覃献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胜德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3日,被告谢雨波及被告覃献金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谢雨波向原告借款490,000元以购买位于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房的房产,借款期为20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下浮15%确定为月利率5.5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履行期内如被告谢雨波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逾期前执行的月利率加收50%罚息。合同还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房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而被告覃献金就被告谢雨波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担保人违约,须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8%作为违约金。2012年11月21日,被告就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按揭登记手续。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12月31日发放了该笔贷款。但被告谢雨波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出现逾期,截止到2015年5月29日,已累计10期出现违约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以催收,但被告谢雨波并未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至本案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9,100.53元及利息21,185.21元。被告谢雨波未能按期足额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至2015年3月24日止,已产生逾期罚息349.96元。而被告覃献金亦未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现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向贵院起诉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谢雨波立即向原告提前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69,100.53元及利息21,185.21元(以469,100.5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57‰标准,从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2015年5月29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同等标准另行计算),合共490,285.74元;2、判令被告谢雨波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349.96元(按借款贷款月利率5.57‰的50%标准,从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同等标准另行计算);3、判令被告覃献金就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覃献金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200元(以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0,000元的8%收取违约金);5、确认原告对位于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房的房产(购房合同号:1201013977;抵押登记号:佛押证字第20121108248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利息请求变更为截至2015年6月2日止,利息为22855.06元,罚息为544.994元;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为以469100.53元为本金,以借款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为8.355‰为标准计算。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南农商银发(2015)250号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各1份,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打印件加盖公章),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桂城个房借字(2012)第500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201013977)、借款借据、按揭登记证明书(各1份,原件),进账单(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2012年10月23日,被告谢雨波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3.1款约定被告谢雨波向原告借款490,000元以购买位于贷款用于被告谢雨波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的房产,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率以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为基准下浮15%确定为月利率5.5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第二部分第11.3条约定合同履行期内如被告谢雨波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第7.1条约定被告谢雨波如逾期还款的则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借款逾期前执行的月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为此被告覃献金为谢雨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担保人违约,须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8%作为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第7.2条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并于2012年11月21日办理按揭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全部借款。4、贷款逾期未还款明细(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至2015年6月2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9100.53元,利息22855.06元及罚息544.994元,合共492500.584元。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作为本案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谢雨波发放了贷款,被告谢雨波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利息及所产生的罚息,故对原告诉请确认《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由被告谢雨波偿还借款本金469100.53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覃献金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其与原告在《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条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覃献金作为保证人,依约对被告谢雨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主张和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根据《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7.2条之约定,“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8%收取违约金”,诉请被告覃献金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该条款诉请被告覃献金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证明被告覃献金具有违约行为。本案中,被告谢雨波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但被告谢雨波作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能等同于被告覃献金作为保证人的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即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但债权人的选择权必须明示,也即必须以明确方式向确定的义务主体主张其选择权。故只有当原告在相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明确向被告覃献金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未获清偿时,方可视为违约。而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覃献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前,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覃献金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未获清偿,也未有证据显示被告覃献金具有《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0.6条所约定之违约行为,故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被告覃献金已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本案判决确定被告覃献金所应承担之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被告覃献金未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原告可另案提起违约之诉。本案债权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故对原告诉请就本案债权对上述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条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雨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偿还《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69,100.53元,并按照该本金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2015年6月2日止的利息22855.06元、罚息544.994元,以及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本金469100.53元以月利率8.35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覃献金对被告谢雨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有权就上项债权对位于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房的房产(购房合同号:1201013977;抵押登记号:佛押证字第2012110824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909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0.36元,由两被告承担8418元。两被告应与上述款项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尚谦审 判 员  杨卫红人民陪审员  霍美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