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与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刘家大堰市场一楼一层1号门面。经营者杨雄,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坝区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与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98088.2元,已执行95654.4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