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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阳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国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国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阳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国奇,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国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于2013年3月5日、9月4日、2014年8月7日、2015年9月8日共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国奇的银行存款1560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