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樊军、李等才与范大勇、潘贵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李等才,范大勇,潘贵军,李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樊军,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李等才,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大勇,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潘贵军,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峰,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军、李等才诉被告范大勇、潘贵军、李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军、李等才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李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樊军、李等才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