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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少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少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生代理审判员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于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