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超泽与何英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泽,何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泽,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何英波,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李超泽与被执行人何英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2)灵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超泽支付何英波12800元及利息,何英波协助李超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各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超泽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泽、被执行人何英波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灵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