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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思思与杨双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思,杨双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郑思思。被执行人杨双益。申请执行人郑思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双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郑思思,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里垟路48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11155923。被执行人杨双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华盖里1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105050410。申请执行人郑思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双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谢智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