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树臣、苏永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臣,苏永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李树臣。原告苏永元。委托代理人苏晓龙(被告之子),安信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臣诉被告苏永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爱冰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人民陪审员  蒙树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