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延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546号原告: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延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小区A3—3—11901室。法定代表人:宫钦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创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光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博源华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559元减半收取57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旭侠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