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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晓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光,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青原区。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8时许,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民警在吉州区中山路与井冈山大道十字路口地段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晓光驾驶的助力车涉嫌违法,遂要刘晓光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刘晓光怕被扣车而不配合检查,还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李某打伤,致使李某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晓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归案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傅某、王某、邹某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出具的证明及人民警察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 媛 英人民陪审员 赵 月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时20分至10时50分地点:本院刑庭审判人员:朱莉(主审人)、刘媛英、赵月如(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阮艳兰评议被告人刘晓光妨害公务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2015年9月8日8时许,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民警在吉州区中山路与井冈山大道十字路口地段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晓光驾驶的助力车涉嫌违法,遂要刘晓光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刘晓光怕被扣车而不配合检查,还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李小勇打伤,致使李小勇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小勇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晓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归案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小勇的陈述,证人高志强、傅强、王昊、邹亮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出具的证明及人民警察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主审人处理意见:被告人刘晓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人民陪审员刘媛英:同意主审人的处理意见。人民陪审员赵月如:同意主审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被告人刘晓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