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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凯龙与周恒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龙,周恒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刘凯龙。委托代理人:张荣双。被告:周恒坡。原告刘凯龙与被告周恒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凯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