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凯龙与周恒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龙,周恒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刘凯龙。委托代理人:张荣双。被告:周恒坡。原告刘凯龙与被告周恒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凯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