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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贺梅与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梅,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97号原告:贺梅,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周培云,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肥西县。负责人:何秀菊,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梅与被告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肥西县上派镇养老服务中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受理前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于2014年11月12日在肥西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更名为肥西县上派镇养老服务中心,故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对此贺梅主张其以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的名称起诉并无不当。经查,2014年11月12日,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进行法人登记注册并更名为肥西县上派镇养老服务中心。本院认为,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前已更名为肥西县上派镇养老服务中心,而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从未进行过法人登记,不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贺梅将肥西县上派镇老年服务中心作为被告起诉主体有误,本案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