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继哲与王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哲,王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韩继哲,男,汉族,大杨树林业局下岗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王晓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哲诉被告王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韩继哲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