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涛与姚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姚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740-2号申请执行人郭涛,居民。被执行人姚拥军,居民。申请执行人郭涛与被执行人姚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姚拥军偿还郭涛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330000万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4年1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偿还。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就未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姚拥军负担。因被执行人姚拥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96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另被执行人姚拥军的房产和车辆已被本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7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