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田胜诉被告徐爱琴、张欣、曹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田胜,徐爱琴,张欣,曹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黄田胜,男,197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徐爱琴,女,196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欣,女,1994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曹玉秀,女,194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田胜与被告徐爱琴、张欣、曹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田胜当庭与被告徐爱琴达成处理协议,原告黄田胜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田胜以与被告徐爱琴达成纠纷处理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爱琴、张欣、曹玉秀的民事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元由原告黄田胜负担。审判员 詹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