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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毅忠与朱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忠,朱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98号原告:刘毅忠,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朱文宇,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忠诉被告朱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毅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刘毅忠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坚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