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毅忠与朱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忠,朱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98号原告:刘毅忠,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朱文宇,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忠诉被告朱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毅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刘毅忠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坚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