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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王玉萍、娄正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王玉萍,娄正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原电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萍,农民。被执行人:娄正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娄正泰、王玉萍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二凤三产楼附属楼2××号房产【产权证号:天变房地权2005字第04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