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渭与姜存兵、陈卫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建渭,姜存兵,陈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渭。被执行人姜存兵。被执行人陈卫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渭与被执行人姜存兵、陈卫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姜存兵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WBSGZ0103ALM12540)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姜存兵在浙江商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0000049287)、温州欧陆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0000010546)分别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512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存兵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另,被执行人姜存兵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