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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志银与查建军、杨梅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银,查建军,杨梅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黄志银,男,1984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娟,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查建军,男,1981年8月14日生。被告杨梅娣,女,1979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志银与被告查建军、杨梅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黄志银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