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俊与黄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黄宗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刘俊。委托代理人:王大石。被告:黄宗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黄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