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盼盼与孟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盼盼,孟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盼盼,女,1984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峻岩,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海军,女,1971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国明,北京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盼盼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吕盼盼诉至原审法院称:2014年4月1日,我与孟海军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向孟海军租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7室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4.8元;免租期75天,自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6月16日,从2014年6月17日起正式开始计算租金;租期60个月,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我于合同签订后向孟海军支付租赁保证金101966元,并向孟海军支付了总计三个季度的房屋租金总计458850元。合同签订后,孟海军本应立即向我依约提供“购房协议与购房发票复印件、开发商大产权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资料”,并提供“注册公司所需的房屋租赁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工商税务办理使用”。但我几经催促,孟海军都未按时交付上述资料并协助办理注册公司事宜。因我租赁房屋是要成立新的公司并进行经营,孟海军没有交付产权证等资料的行为,已经导致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在交涉的过程中,孟海军曾多次向我表明,房屋不得进行装修,并多次向我说房屋要自用,也致使我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我认为孟海军对合同的解除具有重大的过错责任,孟海军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2015年3月,我方委托律师向孟海军发出律师函,要求孟海军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房屋租赁合同自2015年3月17日解除。孟海军未按上述律师函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我与孟海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2.孟海军返还我保证金101966元,并以每日5%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返还违约金;3.孟海军退还我房屋租金305900元;4.孟海军承担诉讼费用。孟海军辩称:我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我没有过错。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吕彬作为承租人(乙方)之代理人与孟海军(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甲方在签订协议时向乙方提供购房协议与购房发票复印件、开发商大产权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注册公司所需的房屋租赁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工商税务办理使用;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甲方将该房屋于2014年4月2日交房给乙方,甲方同意给乙方75天的免租装修期,即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6月16日;租赁期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共计60个月;租金标准为4.8元每平方米每天,即152950元每季度,前两年租金不变,租金按季度支付;2014年4月2日前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租赁保证金101966元及3个月租金152950元;保证金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经甲方验收无异后两日内如数返还乙方,否则,甲方除应退款外,还应每日按照应退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租赁期内,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否则按月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不退保证金。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首部列明的承租人为“吕盼盼/脑库(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筹备中)”,尾部列明的承租人为“脑库(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吕盼盼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吕盼盼,与脑库(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无关。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吕盼盼提交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孟海军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称房屋租金收取到了2015年3月17日,保证金101966元也收到了。吕盼盼提交了2015年3月5日律师函,用以证明吕盼盼曾要求孟海军提供注册公司所需的相关资料,如不能提交合同将于3月17日解除。孟海军称收到了该律师函,但不能证明孟海军未履行合同义务,孟海军在签订合同时已将相关材料都给吕盼盼了;吕盼盼经营的公司实际上也已经注册成立了,与涉案房屋无关;吕盼盼自行想解约,且吕盼盼发广告想转租赚取差价,但合同约定了不得转租,所以孟海军不同意。吕盼盼提交了朝阳工商分局出具的复函,用以证明工商登记必须提供租赁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孟海军称与案件无关。孟海军提交了律师函回函一份,用以证明孟海军对吕盼盼的上述律师函进行了回函答复。吕盼盼认可收到了回函,但不认可回函内容。孟海军提交了其于2015年4月向吕盼盼发出的解除通知函,用以证明吕盼盼所发律师函中的解约理由不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孟海军给吕盼盼解除通知函中的解除依据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吕盼盼称没有收到该解除函。原审法院询问房屋现状。孟海军称现由孟海军占有使用,吕盼盼是2015年3月16日彻底搬走的,之后吕盼盼交了钥匙,收钥匙后几天孟海军换了门锁。吕盼盼称钥匙是其于3月17日寄回给孟海军的。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吕盼盼与孟海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吕盼盼已于2015年3月17日前搬离涉案房屋并交还钥匙,孟海军接收了涉案房屋,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关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吕盼盼称系孟海军方未能提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应材料,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看,孟海军应在签署合同时向吕盼盼提供合同约定的材料,吕盼盼付款时间在孟海军提供相应资料之后,故吕盼盼已支付保证金、租金的行为可以说明已经收到相关资料。而且,吕盼盼虽提出涉案房屋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孟海军催要过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材料。根据合同约定,吕盼盼在租赁期间内提前退租而未提前30日通知孟海军,保证金不予退还。吕盼盼交付租金至2015年3月17日,其实际使用房屋至该日,故亦无权主张退还租金。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一、吕盼盼与孟海军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二、驳回吕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吕盼盼不服,以孟海军未能依约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其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故孟海军违约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孟海军退还保证金及房屋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孟海军同意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确认的合同解除时间均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上诉人吕盼盼主张孟海军未能按时提供相关资料以致其未能进行工商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节,因吕盼盼未能就该主张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孟海军退还涉案房屋租金、保证金及孟海军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709元,由吕盼盼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418元,由吕盼盼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青菁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