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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双海与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513号申请人杨双海。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杨双海与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双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115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