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霍凤香申请执行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凤香,曹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98号申请执行人:霍凤香,女,汉族,52岁。被执行人:曹灿,男,汉族,55岁。申请执行人霍凤香与被执行人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灿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灿在鄂尔多斯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