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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鸿兴印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卡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卡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峡口榴花东街**号。注册号:441900000066085。法定代表人谢惠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银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爱军,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鸿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沥林镇沥林村西1队厂房。注册号:441300000057421。法定代表人黄慧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榕坤,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现利,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卡能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73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实际交易人是案外人深圳美商电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美商电第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即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在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请求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7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没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惠州市鸿兴印刷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东莞市卡能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至于原、被告的实际交易情况,应由本案的实体审判程序处理,本程序不宜审查。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天宇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