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伍、刘大帅等与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驻马店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刘大帅,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驻马店市政工程管理处,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重字第29号原告刘伍,男,汉族。原告刘大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春玲,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杨振恒。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吕彦领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芳啓,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斌委托代理人闫亚好,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留平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伍、刘大帅与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驻马店市政工程管理处、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运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