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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薛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640号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旭祥,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薛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义敏审 判 员  曹英旗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