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合军与田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军,田芳芳,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18号原告刘合军,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被告田芳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被告曹平,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军诉被告田芳芳、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军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军撤回对被告田芳芳、曹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