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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合军与田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军,田芳芳,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18号原告刘合军,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被告田芳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被告曹平,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军诉被告田芳芳、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军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军撤回对被告田芳芳、曹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