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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诺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宁波诺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677号原告: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秋萍。委托代理人:崔晓文。被告:宁波诺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玉芬。第三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诺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诺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5.50元,财产保全费1490元,合计3575.50元,由原告宁波江东可盈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