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玉辰与马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辰,马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田玉辰,女,生于2015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理人田芳芳,女,生于1994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男,生于1995年3月,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系原告父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原告田玉辰与被告马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田玉辰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玉辰负担。审判员  白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