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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times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安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朱××与合伙人张××一同在安鑫煤矿收购废铁,被告人负责装车及联系买家。2014年10月被告人认识了“小高”(在逃),小高称在安鑫地磅上安装电子干扰器可以在过磅时减轻货物的实际重量,并让被告人在拉货过磅时使用,被告人开始表示反对,小高称事成之后二人利润平分,被告人表示同意。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在收购废铁准备拉货时,小高称干扰器已调试完成,此次废铁可多拉8吨,被告人获4吨的利益。在货车过磅时被过磅人员察觉,被告人被安鑫煤矿保卫人员抓获。小高趁机逃跑,货车所拉废铁被安鑫煤矿扣留。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等。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与合伙人张××一同在安鑫煤矿收购废铁,张××负责联系货源、与煤矿签订合同以及给安鑫煤矿结账。被告人朱××负责装车及联系买家。2014年10月被告人朱××认识了“小高”(在逃),“小高”称在安鑫地磅上安装电子干扰器可以在过磅时减轻货物的实际重量,并让被告人朱××在拉货过磅时使用,被告人朱××开始表示反对,“小高”称事成之后二人利润平分,被告人朱××随表示同意。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在收购废铁准备拉货时,“小高”称干扰器已调试完成,此次废铁可多拉8吨,被告人获4吨的利益。在货物过磅后货车退出地磅时显示屏显示负10吨,安鑫煤矿过磅人员发现异常让其重新在另一磅房过磅,经两次重新过磅发现第一次显示吨数与实际吨数相差十吨,过磅人员随即报警,被告人朱××被安鑫煤矿保卫人员抓获。“小高”趁机逃跑,货车所拉废铁被安鑫煤矿扣留。上述所确认的事实,由公诉机关举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安鑫煤业仓储部部长连××的报案材料及安泽县公安机关对连××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0月7日该煤业汽车衡负责人张×发现汽车衡被人安装了电子干扰器而致2014年10月11日事发的经过。2、安泽县公安机关对张××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与被告人朱××合伙收购废铁,由朱××负责联系装车工人、拉货大车、买家的事实。3、安泽县公安机关对安鑫煤矿仓储部计量负责人张×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经过。4、安泽县公安局技术中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5、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该公司的电子汽车衡曾被人动过手脚并将收购人员控制的过程。6、安泽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的询问、讯问笔录,证明事发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安装电子干扰器的手段,以电子干扰减少货物实际重量的方式,盗取他人十吨废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朱××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幅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有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利用电子干扰器干扰地磅窃取废铁属于秘密窃取之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朱××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属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红堂代理审判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宋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