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1、杜某某等与金某某、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杜某某,陈某2,金某某,谢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504号原告陈某1,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杜某某,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某2,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某1。被告金某某,男,192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谢某某,女,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杜某某、陈某2与被告金某某、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因本案系争安置房屋尚未落实,无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杜某某、陈某2撤回诉讼。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