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立英与赵东亮、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苏立英。被告:赵东亮。被告:王婷。系被告赵东亮之妻。原告苏立英与被告赵东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3日由审判员王彩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立英、被告赵东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婷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板材共计合款4.84万元,被告赵东亮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84万元。被告赵东亮当庭辩称:对原告所诉没有意见。被告王婷书面答辩称:我与赵东亮自2015年6月份闹矛盾,离婚纠纷已在贵院立案。赵东亮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了多笔债务,没有我签名的债务我不予认可。赵东亮曾写下保证书,保证在我不知情或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我不承担债务。综上原告起诉不实,这是在特殊阶段赵东亮坑害我的一种手段,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家具加工厂期间欠原告板材款4.84万元。2014年2月10日赵东亮给原告写下欠条。2014年7月4日被告赵东亮给被告王婷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王婷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外债,与王婷无关,王婷概不负责,由赵东亮一个承担。本院认为:二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家具加工厂期间欠原告板材款,有赵东亮所写欠条予以证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赵东亮给被告王婷所写保证书的时间晚于欠原告板材款时间,且原告不知情,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王婷主张本案所涉债务系伪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东亮、王婷共同连带偿还原告苏立英货款4.84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5元,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新杰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