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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平生与林吓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生,林吓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生,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吓财,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生与被执行人林吓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4083.25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