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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39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鹏,系荒地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振,系荒地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周秀红,系肖存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80.00元,减半收取4540.0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