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琴,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文中,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龚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琴及其辩护人冯文中、龚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陈琴驾驶川XZ79**号小型轿车从邻水县鼎屏镇出发沿国道210线向邻水县观音桥镇方向行驶,当日晚凌晨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10线1694KM+500M右转弯路段时,车辆左前部与迎面驶来贺某某驾驶的川X7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贺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琴逃逸事故现场。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贺某某系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琴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贺某某无责任。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勘验、检查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肇事车辆碎片两片,附照片32张。证实:国道210线1694km+500m(城北镇姚家村4组)现场死亡一人,摩托车一辆(川X750**),该车前叉损坏,前轮刚圈损坏,摩托车左侧受损。公路左侧电杆、围墙、停驶的农用运输车之间有一条散落的油渍,该摩托车车尾部有网兜,兜内有鱼。(2)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笔录。时间:2015年4月27日。地点:邻水县国强汽修厂停车场。过程:公安机关从川X750**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提取塑胶泡沫样品一块。从川XZ79**左侧沟槽内提取塑胶泡沫样品一块。3、物证:(1)公安机关提取的川X750**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塑胶泡沫样品一块。(2)公安机关提取的川XZ79**左侧沟槽内塑胶泡沫样品一块。4、鉴定意见。(1)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证实:贺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毁损死亡。(2)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实:①川XZ79**号小型轿车转向、制动、灯光(未受损坏的)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标准要求。②川X75**普通两轮摩托车转向、制动等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标准要求。该车油箱前部安装的钢质撑伞装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3)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检材和样品是同种类的物质。(对邻水县公安局提取的川X750**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塑胶泡沫样品一块和川XZ79**左侧沟槽内塑胶泡沫样品一块。检验以上样本是否是同种物质。)5、证人证言(1)证人贺某甲的证言:2015年4月22日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我父亲贺某某从城北镇东北村3组家里骑摩托车到关门石水库那里去钓鱼,到了晚上10点多钟,由于我父亲出门没拿手机,我妈就让我给我父亲送手机和吃的过去,随后我就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到关门石水库去给我父亲送东西。接近晚上11点钟的时候,我父亲就先骑摩托车离开了,行驶的方向是从关门石水库向赵家桥方向,过了10多分钟之后我也骑车沿着相同的方向行驶,等我骑车到邻水县看守所爬坡那里,我就给我妈打电话问我父亲回来没有,我妈回答说没有回来。随后我驾驶踏板车在赵家桥和关门石水库来回几次沿途寻找我父亲,都没有找到,于是我和我母亲又一起从关门石水库往赵家桥方向回来,回来的时候我开的很慢,当我行驶到城北镇姚家坝附近公路的时候,我发现之前我给我父亲送去装蛋和开水的塑料口袋在公路边边上的,于是我就停车下来给我父亲打电话,电话通了之后我听见我父亲的手机铃声,我就顺着声音方向去找,在正公路旁边的一条烂路上看到一处堆放腻子粉的位置那里放着我父亲驾驶的摩托车,车子已经被撞烂了,在另外一边停放着一辆货车,我父亲贺某某躺在货车下面,然后我就把我父亲抱起来,接着我就打120急救电话,后面120的人来了证实我父亲贺某某已经死亡了,随后我就打的110报警。当时我看到我父亲骑的摩托车已经被撞烂了,在堆放腻子粉那里放起的,另外一边的一辆货车底盘下面,我父亲贺某某躺在那里,流了一大滩血。因为我当时骑车从那里经过,没有仔细看,只看到一辆黑色的大众小车逆向停放在公路边的,车头朝关门石水库方向,车前挡风玻璃是烂的,其他情况不清楚,当时我也没有看到我父亲贺某某和他的摩托车,所以我就骑车离开了。(2)证人昌某某的证言:在今天早上大概要到五点钟的时候,陈某甲就到我店里说想借车,她一个朋友车子出了事,想去把现场找到在哪里。我说:“借车就算了,你喝了酒我拉你去”,等我拿起钥匙出来时看到有一男一女也在门外等到的,我开车时就只有那一男一女跟我上的车,陈某甲没有去。我们沿环城路往川东、赵家桥方向去,在赵家桥就往柑子镇方向一路找,开到道班房那里,我就说走转来了,可能没有走这条路,刚掉头回来时在一弯道看到有警戒线,路边有人,那个男的就把窗子摇下来问路边的人是不是这里出了车祸,那人回答是,那个男的就下车去问,然后我把车停到一边也下了车但没有一起去,就在车旁边等他。我隐约听见他们说这里撞了一辆摩托车,等了一分把钟左右那个男的就上车,这时路边的一个人拿起电筒在照我的车牌,我心想又没有啥子就把车子开走了,开到川东岔路口时,那两个人下车了,我就开起车子回门市了。我听见说车子撞了个摩托车,然后看见那个男的就去看那摩托车,问了路边的人说这个骑摩托车的人有没有事,一个男的说我爸爸已经死了,这时我就车上去坐起了,和我一起来的那个男的就过来上了车。(3)证人月某某的证言:昨天下午大概在4点钟,陈琴叫我去坛同接她,然后我就开起我的车子川XZ79**去坛同,在坛同到邻水的车站接到她和陈某甲后就直接上高速回邻水了。因为当时陈某甲的鞋子打湿了,她们俩就说到乌龟碑去买鞋子,我就送她们过去的。等到她们买完鞋子我就开着车子往两岸咖啡对面的巷子里去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她们说还是要喝点酒哦,我回答说我车上有你们去拿嘛,然后陈琴就在我这里拿起车钥匙到车上去拿了酒,我们三个人一人喝了两三杯白酒。吃完饭后我们就去“望角”唱歌,开了个“迷你包”,最低消费288或298,服务员就给我们按最低消费配了啤酒。陈某甲在中途不知道什么事出去了,后来服务员就来叫我们说“你们一起的有个人在下面地上睡起的”,陈琴就下楼去看陈某甲,我买完单才下楼来的,然后陈琴把陈某甲扶到车上了。我就说“怎么办”,陈琴回答说“我们到零点去开房”,我就开车从“望角”出来直接到的零点酒店,在酒店开了一个标间201房间,然后我和陈琴一起就扶着陈某甲上楼到房间里去,我因疲倦累了就在床上躺着睡着了。大概在晚上11点多钟我醒来准备回家时就发现车钥匙不见了,我就跑下楼来看车子还在不在,结果车子不见了,我就找了一个出租车到奥嘉去找陈琴和车子,我在奥嘉转了一圈没有看见我的车子。我又到了大佛寺加油站旁边那修理厂去看,还没有到修理厂就看见车子正在往修理厂里面开,我下了出租车往修理厂里面走,看见我的车子正在倒车还下了一个人,然后就从修理厂里开出来和我对闯,陈琴没有停车就直接开走了,当时我喊了她的,还敲了几下尾箱都没有停车。我追出来看见她往工业园区里面走了,接着我就走路往城里走,走到大佛寺桥这边时我想不对劲我又倒回去问修理厂的工人,当时修理厂里有四五个人,我就问他们陈琴到哪里去还转不转来,他们说一会就要回来,我在那里等了五六分钟后我估计陈琴是不是把车开回酒店去了,我就从修理厂出来刚好看见一辆出租车,我坐上出租车准备回零点酒店,我还给出租车驾驶员说叫他帮我关注一下我的车还告诉了他我的车牌号码,并且我们还互相留了电话,他的电话是13*****8787。我到了零点酒店就在四周找有没有我的车子,都没有找到,然后我上楼到房间里去等陈琴,这时陈某甲还在房间里睡觉。我在房间里坐了一二十分钟,我就给陈琴的姐姐打了电话叫她帮忙找一下陈琴。然后我叫醒陈某甲和我一起找陈琴,陈某甲说我找得到在哪里,我们一起下楼坐一辆出租车先到奥嘉然后到大佛寺修理厂,陈某甲又进修理厂问了一下,出来后陈某甲说我们到曹家滩去找,到了曹家滩我在出租车上坐起,陈某甲到唐某某家里面去找,我可能等了五六分钟就看见陈琴坐的出租车在曹家滩下车,我就问她车子在哪里,钥匙在哪里,她就说在建新桥,找哪个(名字我不晓得)拿钥匙,结果到了建新桥送她的车子没有在哪里了,陈琴就用我的电话给那个人打电话(15*****1721),对方就说他在恒源,我就和陈琴坐车到了恒源,在恒源桥脚下车从广场过去又打电话才找到对方,对方把我的车钥匙从二楼丢下来,我就问他车子在哪里,他说陈琴晓得。我就和陈琴又坐出租车到了环城路鸭子洞桥这边,看到车子已经被撞烂我就问她谁开的,她就说是“志刚”开的。当时我就发了脾气,把车子撞成这个样子怎么办,陈琴就说“那就修嘛,我找家里面拿钱修”,陈琴就一直给家里打电话没人接,然后我就说在哪里撞的去把现场找到,陈琴就说把车子开到赵家桥那里面的一个农庄停起,是“志刚”开回来的,不晓得在哪里撞的,我就叫她打志刚的电话,开始接了后就一直没有接。我就说怎么办,还是自己去找现场。过了半个多小时陈某甲也来鸭子洞找到我们了,当时出租车也没有,我就慢慢地开自己的车,一路走车子一路在响,没开多远就停下车来看车子还能不能开,开到川东我感觉车子不能再开了,我就说找出租车去找,陈某甲说开她哥哥的车去找,在黄桷树公园一个副食门市,我和陈琴就坐上陈某甲的哥那辆长安车一路找到赵家桥里面,又往观音方向一路找,走到里面一直没有发现碎渣痕迹,陈琴说车没有停在那里,掉头回来时看见有棵树脱了皮,我下车去看也没有痕迹,又继续往回走,走到前面没有多远我看见拉得有警戒线,还有几个人站在那里,我就下车去问他们晓不晓得这里撞了车,他们就说是有这回事,是一辆小车撞的,是不是你的车,我说是的,我就问他在哪里撞的,你带我去看,边走我就边问他跟什么撞的,他们就说是摩托车,我就把手机灯光打开看见摩托车撞的很烂,我就问人有没有问题,一个年轻人就说他父亲已经过世了,我当时吓蒙了,他们又问我车子是不是你的,当时我怕被他们打就说不是我的车子,是我一个朋友的。然后我就上车走了,他们就照我们开的长安车,上车我就说陈琴这下事情出大了,到底是谁开的,她还是说是志刚开的。我们转来我和陈琴在川东下了车,长安车子就回去了,我就把自己的车子慢慢的开回了鸭子洞先前停的那里。在走路到“零点”酒店的途中,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刚才那长安车是单位上的,现在已经查起来了,叫我们到交警队去,你们去不去?”我就说我们在三缺一这里等她,接着我又打电话叫她哥在“零点”等我,我要去退房。后来陈某甲的哥先去了交警队,陈琴就跟我一起上了出租车去交警队,我们进了交警队大门里面,陈某甲打电话跟我说叫陈琴接电话,之后陈琴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叫陈琴先去了交警队了来,陈琴回答她要回去给她家人说一声,怕等会儿出来不到,然后她就坐出租车走了。(4)证人陈某乙(又名陈某丙)的证言:2015年4月22日晚上大概10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邻水县关门石水库干活,接到陈琴用152****5154号码的手机打来的电话,她问我手刹在哪里,我还没有回答她就说找到了,找到了,随后我们就结束通话了。到了晚上12点钟左右,我驾驶川XAM0**皮卡车拉着我的朋友马某某一起从关门石水库方向向邻水方向行驶,行驶到邻水县城北镇紫荆山庄那里的时候,我看到前面公路上停着一辆黑色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头朝着关门石水库的方向,车身是停在关门石水库往邻水方向行驶的这边车道上的,还开着应急灯。等我行驶靠拢之后看见陈琴正在黑色大众小车前面站起的,她正在看车子,随后我就和陈琴打招呼,她跟我说她刚才驾驶黑色大众小车出了车祸,让我帮她喊拖车,我说这么晚了在哪里去给你找拖车,你报保险嘛。陈琴说不报保险,她个人去修。然后我就下来给陈琴看这个黑色大众牌小车是否还能驾驶,等我上车打火之后,发现车还能行驶,于是我就帮陈琴把这个车从邻水县城北镇紫荆山庄那里开回邻水,陈琴就坐我之前驾驶的川XAM0**皮卡回的邻水,皮卡是由我朋友马某某驾驶的。因为之前陈琴说过车她自己修,不报保险,刚好邻水县环城路鸭子洞金典洗车行的老板是我战友,我就想让他帮忙看下这个车修理的话需要多少钱。所以当我们一起回到邻水之后,我就把黑色大众牌小车停在了环城路鸭子洞金典洗车行外面的辅道上面了,然后陈琴把大众车锁了,随后我就驾驶川XAM0**皮卡送陈琴和马某某回家,先是送马某某到邻水县三完小,然后送陈琴到了邻水县建新桥那里,在路上我问陈琴这个大众车是谁的,她说是她哥哥的。由于我不知道陈琴家的具体位置,所以我就把车停在建新桥上准备给陈琴的姐姐陈某丁打电话,她听见我给她姐姐打电话,她马上就下车跑了。过了大概20多分钟之后,我接到陈琴用手机号码139********给我打来一个电话,在电话上她说来拿车钥匙。由于之前我和陈某丁在电话上证实了车是陈琴的,于是我就从家里把车钥匙扔下来给了陈琴,陈琴把车钥匙拿到就走了。当时车上没有人,车外只有陈琴一个人。很明显的酒味,一闻就能闻出来。我们路过的时候看见陈琴在路边拦车子,我打的远光看见她在车子面前的,等我到的时候她就拦车子,我看见是陈琴就问她怎么了,她说她开车出了车祸,撞了摩托车,我就说摩托车在哪里,她说摩托车自己起来骑起走了,我说没有找你呀,她说没有,我去看了一下车子,就说:“你开玩笑哦,撞了摩托车把车子撞成这么样子,人没有事还没有找你,不可能哦。”她就给我发脾气说我不相信她。当时我朋友也在这样给我说,她车撞成这样子居然没有事,我还附近看了一下,没有发现车和人,她发了脾气后就说让我帮她叫一个拖车,我问她不报保险啊,她说不报,自己修,我就去帮她检查了一下车子,看了水温、刹车,并打开引擎盖,和我朋友一起看的,检查过后能走,我问她开到哪个修理厂去,她说随便开到附近哪个修理厂就可以,我开车掉头的时候发现前面有个围墙缺了一块,心想是不是撞了围墙哦,又下车看了一下,我朋友也下车看了一下,当时还有一辆摩托车过路也下来看了的,都没有看到摩托车和人,我朋友在说怎么连刹车印子都没有,我也没有想其他的就开车走了,我朋友开的我的车,我就把车开到环城路鸭子洞金典洗车场门口停起的,那会没有修理工,车停那里我就开我自己的皮卡车送我朋友和陈某回家了。我在现场看到车头引擎盖上有鱼甲,看围墙的时候看见路边有一个像饭盒一样的东西。陈某丙,这是我以前的名字,我当兵回来之后就叫陈某乙了。我在看那个黑色大众小车的时候,左边车头有损坏,挡风玻璃损坏,车头中往左边点的位置有鱼鳞。现场位置还有一辆蓝色的货车停起的,停在那个弯道一个房子的旁边,车头朝公路的。她说撞了一辆摩托车。2015年4月22日白天我和陈琴没有联系,晚上9、10点钟的时候,陈琴第一次给我打电话过来的时候,当时我和马某某两个人在石花水库,陈琴在电话上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石花水库,陈琴又问能不能帮她联系点“东西”(毒品冰毒),我回答她“这么晚我在哪里去给你找”,陈琴又说“那你知道我哥儿(许某)以前拿东西那个人的电话不?”,我说我不晓得,随后我们就结束通话了。过了一会之后,陈琴又给我打电话过来“手刹在哪里”,我还没有说什么陈琴就说:“找到了找到了”就挂了。挂断电话之后我就给一个叫“斌”的人联系想问看他那里有毒品没有,结果电话没有打通,随后我用我的手机给陈琴回电话过去,在电话里我说“我打电话没有打通,我把电话号码发给你,你自己跟他联系”,随后我和陈琴就结束通话,接着我就把“斌”的号码156********通过短信发给了陈琴。过了一会之后陈琴又给我打电话,在电话上扭到起问我要冰毒,我说电话号码给了你的,你自己联系就是,反正就是说这些,之后我们就结束通话了。(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我女儿叫陈琴,今天早上你们警察就给我说,在昨天晚上陈琴开起车子把别人院墙撞了。我给我女儿打了电话问,你是不是把别人的车子撞烂了,我女儿就回答说,那车子是“建哥”的,她会去赔,她不回来就是怕她爸爸打她,后来我打电话她就没有接。(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陈琴是我的朋友,我和陈琴之间关系很好,认识已经五年了,最近一段时间陈琴都在她父亲邻水县高滩乡的工地上面干活。昨天(2015年4月22日)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我就到高滩找陈琴耍。到了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陈琴给月某某发了一个信息,在信息上陈琴给月某某说我们(陈琴、陈某甲)坐车到坛同高速出口那里,让月某某开车来接我们。大概五点多钟的时候,月某某开了一辆黑色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就来了,我们就从高速路返回了邻水。到了邻水陈某先陪我买鞋,之后月某某就开车拉着我们到三中新校门斜对面的一家干锅店里吃饭,吃饭期间月某某提议喝点酒,我和陈琴都没有反对,随后陈琴从月某某那里拿着车钥匙到后备箱里把酒拿了出来,我们三个人就边吃饭边喝酒。到了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月某某开车拉着我们到旺角KTV去唱歌,唱歌期间我们又喝了一些啤酒,随后我就喝醉了,后面的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到了今天(2015年4月23日)凌晨一点多的时候,月某某把我喊醒了,醒来之后我发现自己在一家宾馆房间里面睡起的,月某某给我说陈琴把他的车开起出来了,他有点担心陈琴在外面出事,接着我就给陈琴打电话,但是陈琴的电话已经关机了。随后我就给我另外一个朋友唐某某(电话18*****1489)打电话问陈琴在她哪里不,唐某某说陈琴不在她那里。随后我就和月某某坐出租车出去找陈琴,先是去奥嘉广场找,接着又是恒源建材市场阿里瓷砖门市那里找,因为门市老板是陈琴认的一个哥哥(不知道名字),但是陈琴也不在,然后我和月某某又在大佛寺一个加油站旁边的修理场那里找陈琴,但是也没有找到。我们又到曹家滩那里找唐某某,当时月某某在出租车上等我,我是一个人去找的,结果在唐某某不在家,陈琴也不在,等我返回刚才下车那里的时候,月某某和刚才的出租车都不在了。由于我的手机电池在我喝醉之后不知道怎么掉了,我就一个人到黄桷树公园门口旁边一个门市那里,因为我认识店老板昌某某,所以我就去找他,我用昌某某门市里面的座机给月某某打电话,月某某在电话上和我说车子被陈琴开出去之后出了事,已经撞烂了,接着是陈琴用月某某的手机和我说他们在鸭子洞那里,坐在车上的。随后我就到鸭子洞找到了陈琴和月某某他们,当时他们两个人在车上坐起的,接着我也上了车,在车上我问陈琴是谁开的车,陈琴说不晓得,我又问车子你开出去开到哪里去了嘛,陈琴说开到紫荆山庄那里,我问陈琴是不是她撞的,陈琴说不是,她不晓得是哪个撞的,最后她只说了这个车子是陈某乙在开。后面月某某说准备把这个大众车开回事故现场然后报保险,结果我们从鸭子洞开到川东酒店那里,月某某说车子有点恼火不开了,因为川东酒店那里到昌某某门市很近,于是我就去找昌某某,随后昌某某用一辆长安车拉着月某某和陈琴去了车祸现场,我留在门市陪昌某某的老婆。后面昌某某回来跟我说了这回出大事了,撞死了人,我不相信我就给月某某打电话,月某某在电话上说确实是撞死人了,没多久昌某某的电话就响了,因为昌某某开的是单位上的车,被查到了,现在单位追查起来了。随后我在电话上让月某某、陈琴、昌某某三个人到交警队来把事情说清楚,开始约的地方是在三缺一,后面月某某说要去零点酒店把房退了,所以就改约在零点酒店。后面不知道怎么的,陈琴一个人回昌某某门市来找我,我知道她没有去,但是我也没有问她具体原因,我们就静坐了一会,陈琴说我们走回嘛,然后我和陈琴一起出来,我就上摩托车离开了,之后我就没有看见陈琴了。吃饭的时候我、陈琴、月某某每个人大概两杯白酒的样子,随后在旺角KTV又喝了些啤酒,但具体喝了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了,因为当时我喝了两杯啤酒之后就醉了。(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2015年4月22日9、10点钟的样子那个什么“建哥”(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好像叫什么月什么建)给我打电话,给我说我妹妹陈琴把他的车子开走了,现在他找不到我妹妹,也联系不到她,希望我帮忙找一下。然后我就在家睡觉了,正当我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陈某乙就给我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说我妹妹陈琴在他车上,并且他把她送到我们位于建新桥附近的楼下了,正当他在电话里给我说话时,他又说我妹妹听到给我打电话,怕回来被我们说,所以趁他打电话时就跑了。结果我妹妹一直就没回来,我就继续睡觉了。睡到大概1点多2点的样子,陈某乙又给我打电话,他问我车主“建哥”的号码是不是尾数是“5456”,我就回答他是,然后陈某乙就说“建哥”说要到他家去拿车钥匙,想去现场看一下,然后第二天好报保险,之后我们就把电话挂了。直到今天早上你们警察到我们家来找我妹妹,我才知道我妹妹可能真的出事了。然后就是2015年4月23日大概晚上9点多钟,我妹妹陈琴就到我上班的店里来找我,陈琴就给我说确实是她开“建哥”的车然后把车子撞了,所以我现在就带她现在到交警大队来自首,把事情说清楚。她没有驾照。我只了解到她是和“建哥”他们一起吃的饭,但是具体喝没喝酒我真的不清楚。具体经过我不清楚,但是我听陈琴给我说她是一个人开车出去散心,结果开到赵家桥过去点点就一下撞到一堵墙上去了。(8)证人包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2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的时候,当时我在家睡觉,这个时候我听“嘭”的一声,但我没有起来看,大概12点钟的时候,我起来看见一个小车停在公路上,车头朝赵家桥方向,另外在小车的后面还停着一辆皮卡车,后这个小车和皮卡就一前一后,同时离开向赵家桥方向走了。我只看到有一个人在看小车。(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2日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在城北镇姚家村4组外面正公路上听到“嘭”的一声,看到朝关门石方向路边一个道班的位置那里停着一个小车,应急灯地闪。中途我又看了一次,就看到旁边弯广告牌那里停着两个车,一个是小车,小车撞烂了的,后面一个是皮卡车,这两个车都朝邻水方向停起的,后面这两个车就朝邻水方向开起走了。(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2日晚上在11点多钟的时候,我坐上陈某乙的车从我养鱼的石花水库回邻水县城,就在回邻水的路上看见一辆小车停在我这边的车道上,我还看见那辆小车的左边站着一个人,我朋友陈某乙就把车子开到那辆小车前面五六米的距离停在路边,那个人就朝我们走来,陈某乙看见是熟人就问那个人怎么了,那个人回答说被人家撞了,那个人就问陈某乙有没有修理厂的熟人帮忙叫一下拖车,陈某乙先问了一下我有没有修理厂的熟人,我说没有,接着陈某乙就下车了,我也下车走过去看那辆出事的小车,我看见驾驶室这边轮子上边的铁皮被扣起来,车子左前部的大灯被撞烂了,接着我就看了车辆前排,两边的安全气囊弹起来了。我回头看见那人站在我后面我就问她两个安全气囊都弹出来,这辆车都撞成这样了,叫她报保险,接着陈某乙也说要报保险,她不愿意,我就问她干嘛不报保险,她就回答怕她老妈打她就坚决不报保险。然后我就从驾驶室这边往后面朝地板(公路)上看,就看见地板(公路)上有一些洒落的米饭和玻璃碎渣,还有一些小块的塑料,还有两个好像是装饭的塑料盆。我走回来在副驾驶这边看见那人坐进驾驶室里发动车子,她说“哈哈,车子能发动”,我给她说熄火她就熄火了,我就走到驾驶室旁边我叫她下车打开引擎盖,她犹豫了一下可能是不知道开关在哪里,然后我就去打开引擎盖用手机照了一下水箱,又照了一下大灯,大灯里面有一条管子断了还在滴水,我说水箱没有破,铁皮如果没有卡到前轮,车子应该能开,没有问题。接着好像是那人又发动车子,转了一下方向盘往前面开了五十公分左右,听见驾驶室这边的车轮有“吱、吱、吱”的响声,我就叫她停下车,然后她下来我就用手弄了两下挡泥板,因为挡泥板和轮子有一点挨在一块。然后我就上那辆车掉了个头,我就跟陈某乙说这车辆还是有一点卡,我不敢开还是你来开,然后我就下了车,陈某乙就上了那辆车,这时陈某乙又问了我一下,你有没有认识的修理厂,我说我没有认识的,我只知道离这里最近的就在环城路火葬厂(殡仪馆),然后我就上了陈某乙的车先走。那个人也在陈某乙的车副驾驶上坐着,然后开到体育馆我停了一下等陈某乙等了五分钟左右,就听到那人说来了,然后我们开车往前直行,接着我电话就响,是陈某乙打的电话,陈某乙说叫我们先到金典洗车店那里,我就直接开到那里在金典洗车店门口等陈某乙,大概又等了十分钟看到陈某乙开的那辆车开过来,在等陈某乙的时候我就问那人车子是谁的,她说是她一个很好的哥哥的,是做房产的,别的她就没有说了,我就说你把车子撞烂了应该跟车主说一声嘛,她说不跟他讲,怕他给家里人知道,接着又说手机掉在了车上。陈某乙到了后就下车关上车门,我就对那人说你不是丢在车上吗我们就下车,接着她就从陈某乙手中接过钥匙开车门,我就在副驾驶位置上打开我手机的灯光帮她照了座椅底下,没有找到,后又翻过身往后面照,看到一个包,还有一个塑料袋里装了一双鞋子,接着她就说没有看到,有可能掉了,然后我们就下车关上车门锁了后,就上了陈某乙的车,在车上陈某乙就给说叫她现在怎样也要跟家里人打声招呼,她还是不愿意,怕她家里人打她,然后陈某乙就说要不就通知你姐吧,她也不愿意,她说怕姐跟家里人说。然后东哥送我到三完小附近下车,那人就说今天晚上能不能到我们水库上去住一晚,我没有答应就回家了。当时她说和一辆摩托车相撞的,摩托车驾驶员起来看了看自己的摩托车没有事然后就开走了。先是我把那辆车子掉个头,后就是陈某乙开走的。我看见那两车的引擎盖前面有鱼鳞片,还有一点点类似鱼鳃的东西。6、被告人陈琴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4月22日晚上,我和陈某甲、月某某在邻水县姐妹汤锅吃的晚饭,吃饭的时候,我们都喝的白酒,我喝了的大半杯,他们两个喝了两杯,吃完饭后,我们就一起到环城路旺角唱歌,唱歌的时候,我们喝的啤酒,大概七、八瓶,我只喝了两杯。当时陈某甲喝吐了,我们就没唱歌了,我们就把陈某甲扶到零点宾馆开的房间休息。在宾馆,我接到我的哥哥付某某的电话叫我帮他朋友找点东西(冰毒),然后我就向月某某要车钥匙,月某某就给我说出去慢点哦,说完月某某就把车钥匙给了我。出宾馆后我就直接上车准备开车到大佛寺找我哥哥,上车后发现车子打不燃火,我就给陈某乙打了个电话问他怎么车子打不燃火,才接通电话我又打燃了,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开车到大佛寺接的付某某到天成名都工商取款机取的钱,付某某取了200元钱给我,然后我就把付某某送回大佛寺修理厂了。离开大佛寺修理厂后我就开着车往工业园区沿环城路到关门石水库去找陈某乙,在出修理厂门前有听到车子尾部响了几声,当时我车内的歌放得很大声,我没有在意声响就直接开走了。开到赵家桥一个道班前面的一个弯道时,我不知道是一个弯道,我右边是一个沟,我就把方向往左边打,我看见一辆摩托车从我对面开过来,当时摩托车车速很快,然后我车子就撞到了,具体撞的什么东西我也不清楚。当时我就慌了,车子里面的安全气囊就弹出来直接打到我脸上,车内还冒着白烟,车子还往前滑行了几十米,这时我就下车看车子有没有撞到那里,在车子周围转了一圈也没有看到什么,就只看见自己车子的左前部被撞烂了。之后我拦了一辆摩托车到关门石水库找到陈某乙,又和陈某乙还有他的一个朋友一起回到事故现场,他们在事故现场也没有看到什么,之后我们就回了邻水。发生事故前,我看见摩托车从我对面开过来,速度非常快,怎样撞上那摩托车的我不清楚,撞了后安全气囊就弹出来了。发生事故后,我下车简单看了下周围,没有看到那摩托车和人在公路上。当天我大概喝了一杯白酒还有两杯啤酒,没有喝好多,意识是清醒的,吸毒是在十天前(2015年4月13日左右)。因为当时不知道撞的什么,又没有驾照,还喝了酒的,怕被交警处罚,就没有报警。后来是陈某丙开的车到的金典汽修,当时金典汽修关门了,我们把车子停在那里就离开了,他就把我送到了建新桥给我姐姐打电话,我怕我家里人打,我就走了,当晚我准备到曹家滩我朋友那里去,要到曹家滩桥的时候,我就碰见月某某,他问我车在哪里,我说在城东派出所附近的修理厂,然后我们就直接过去开车,他看见车子被撞了,然后我就把出事的经过给他说了,昨天早上我就坐车到的南充去找朋友借钱来修车,昨天下午6点多钟然后就回的邻水,中途在车上我收到一条交警发的信息叫我到邻水县交警大队来,当时我没有回信息,到了邻水县过后我就先回的建新桥,吃了晚饭,我和我妈妈一起到的交警大队。我吸的冰毒,有十天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车子的左前角被撞了,安全气囊打开了的,其他就没有被撞了。7、被告人陈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琴现年20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未发现陈琴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9、违法人员信息库比对表、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证实:被告人陈琴无违法记录,不是在逃人员。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琴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贺某某无责任。11、122案件信息。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陈琴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被告人陈琴辩称:是我去找的陈某乙和马某某,不是他们找的我,我没有跟他们说撞的是摩托车。月某某同意拿车钥匙给我的。我不知道和什么撞了,只知道发生碰撞。下车检查后没人就走了。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没有报保险。我是自首,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我不具有逃逸情节,是主动到案。第一辩护人辩护称:陈某乙和马某某当时也下车找了的,不能证明陈琴逃逸,对月某某证实的真实性严重质疑。被告人陈琴是主动到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不具有逃逸情节,法律规定打击逃逸的目的是为了案件的侦破和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事故发生后,陈琴也下车检查了的,没有发现人。第二辩护人辩护称:陈某乙证实陈某跟他说了撞了摩托车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月某某是同意拿钥匙给陈琴的。一、被告人陈琴具有参照自首量刑的情节:1、陈琴系自动投案;2、陈琴交代了自己的主要事实行为。二、被告人不具有逃逸情节:1、事发后在原地停留了很久,并没有立即逃跑;2、没有报110和120的原因是不知道自己撞了人;3、逃逸带有主观目的性,陈琴不知道自己撞了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三、被告人系初犯;四、被告人只有刚成年,心智尚不成熟。综上:对被告人的基准刑定在一年,建议在两年左右处刑。公诉人回辩称:发生事故后,车子开不动了,后面才打燃火,所以车子才在现场停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在没有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就离开了现场,不能因为没有找到被害人成为发生逃逸的中断情形。被告人没有报保险的原因,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在逃避法律的追究。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琴辩称“是我去找的陈某乙和马某某,不是他们找的我,我没有跟他们说撞的是摩托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第二辩护人辩护称证人陈某乙证实陈琴跟他说了撞了摩托车是孤证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陈琴及其辩护人辩称是月某某同意将车钥匙交给陈琴的,但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对于车钥匙如何到被告人陈某手上的事实不影响被告人陈琴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作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琴未报警而离开事故现场,有证人陈某乙、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琴明知是与摩托车相撞,证人昌某某、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琴第二次到达事故现场后离开,被告人陈琴归案后前四次供述所驾驶的车辆是撞在墙上,第五次供述看见一辆摩托车从对面开过来,然后就撞到了,具体撞的什么不清楚。本院综合判定,被告人陈琴为逃避法律惩罚,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陈琴对自首和没有逃逸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琴系自首、不具有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琴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琴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琴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琴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文惠人民陪审员  董泽礼人民陪审员  姜 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建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