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卫,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仕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895元,由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邵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