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建斌与被执行人倪霞、孙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934-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斌,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倪霞,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孙卫平,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申请执行人蔡建斌与被执行人倪霞、孙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333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卫平名下的民生银行厦门分行的50×××36账号,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73×××48账号,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的62×××86账号,厦门银行的87×××87账号,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的62×××16账号,已冻结被执行人倪霞名下的平安银行厦门分行的20×××03账号,工商银行厦门分行的41×××00账号,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的62×××50账号,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的62×××89账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