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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明植与李光云,崔海兰,延边凯恩化妆品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植,李光云,崔海兰,延边凯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方明植,男,1970年8月27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新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0********。被执行人李光云,男,1962年2月10日生,朝鲜族,延边凯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菊花委十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2********。被执行人崔海兰,女,1982年3月18日生,朝鲜族,延边凯恩化妆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菊花委十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41982********。被执行人延边凯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高新区科技工业园1—411,组织机构代码为75934285—8。申请执行人方明植与被执行人李光云、崔海兰、延边凯恩化妆品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明植的申请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方明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