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70号原告孙某某,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庆锋,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某某,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鄢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庆锋、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0月相识恋爱,2015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且经常吵嘴。2015年6月17日,被告因在外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现取保候审。原告此时才知道被告在婚前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一年的经历。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由于婚后与原告没有共同生活,要求原告退还我结婚时的彩礼费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3月4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19日,被告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现取保候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提出与原告没有共同生活,要求原告退还结婚时的彩礼费3万元,但在庭审中被告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向原告孙某某支付了彩礼3万元,同时原告也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程某某也表示同意原告孙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程某某提出因与原告孙某某没有共同生活,要求原告退还结婚时的彩礼费3万元的请求。因原告孙某某对收受3万元彩礼费的事实予以否认,同时被告程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向原告方支付了彩礼费3万元,故对被告程某某要求原告孙某某退还3万元彩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