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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浩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浩楠,李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终字第1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浩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富。上诉人郭浩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浩楠、被上诉人李学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5月20日,被告郭浩楠为原告李学富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有郭浩楠因做买卖周转不开向李学富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此款在2013年5月27日前付清。欠款人:郭浩楠(手印)2013年5月20日”。欠款人处签名、手印为被告郭浩楠本人所签、所摁。欠条中写明此款用途为做买卖周转。原告称此欠条主文为原告李学富的女儿李春菊所书写;被告郭浩楠主张此款为赌博过程中所欠,被告所举证据为证人张东的证明和其出庭证言以及证人刘任龙的证明。证人张东的证明内容为“关于李学富借郭浩楠钱一事,事实是2013年5月20日左右我和郭浩楠在亚晨洗浴,不一会郭浩楠接了一个叫李家(佳)龙的电话,告诉我说李家(佳)龙来接他去他家玩牌了,等晚上回来以后我问他怎么样,他说输了好几万,还给人家打了欠条,事情就是这样,2013年我们俩每天都在一起,没做过生意。证明人:张东(手印)2015.3月20日”;证人张东出庭证言主要内容如下:“我与被告在亚晨洗浴,被告接个电话,我问他,他说有人接他玩牌,我问他上哪玩去,他说跟佳龙(李佳龙)去,佳龙来接他,然后被告就下楼走了。当时我没去,我不知道被告给原告打条的事,如果证明与当庭的证言有矛盾,以当庭的证言为准”;证人刘任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李学富借郭浩楠钱一事,事实是2013年5月20日左右我们被聚到李学富家里一起玩牌,郭浩楠输钱李学富在局上借给他的钱,当时聚在一起玩牌李学富具体借给郭浩楠三万元左右,郭浩楠给李学富打条时我并不在现场,但是李学富媳妇说不打条不让走。证明人:刘任龙2015.3.20”;被告认可证人刘任龙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为被告书写,签名和手印为证人刘任龙本人签的和摁的手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3年5月27日,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30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给付原告2013年5月28日起至今的利息,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利息应从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主张该借款用途为赌博,其所举证据为证人张东的证明和出庭证言以及证人刘任龙的证明。证人张东出庭证实,不知道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的事,当时自己不在现场。证人刘任龙给被告出具的证明,证实郭浩楠输钱李学富在局上借给郭浩楠的钱,在被告给原告打欠条时其并不在现场。因此,张东的出庭证言及证人刘任龙的证明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被告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郭浩楠给付原告李学富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由被告郭浩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审宣判后,上诉人郭浩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1、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欠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上诉人李学富在其家里开设赌局,2013年5月16日、17日,被上诉人李学富的儿子李佳龙给上诉人打电话,说他家里放局,让上诉人去他家里玩牌,后李佳龙开车到宾馆接上上诉人到了滦平05鑫港小区他家里,李佳龙说要玩大的,上诉人说没钱,李佳龙说:“没钱我给你拿”。这样,上诉人、李学富、李佳龙等人在李学富家里玩了三、四天,耍钱过程中,上诉人只要一没钱,李学富的媳妇和他二子李佳龙就主动给上诉人拿钱,让上诉人接着耍,几天下来,李学富的媳妇和儿子总共给上诉人拿了三万块钱,都输在了他们家里,李学富的媳妇和儿子李佳龙逼着上诉人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欠条内容是他们事先写好的,上诉人没仔细看就在上面签字了,直到被上诉人李学富起诉后才知道欠条的内容说是做生意资金周转,不是事实。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示了证人张东和刘任龙的证言,足以证明本案争议的款项发生在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家参与赌博期间,被上诉人的妻子和儿子“资助给”上诉人的赌资,还能证明上诉人在当时根本未从事商业活动,被上诉人在质证时,根本就未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内容做出具体的回应,其出示的“欠条”至少存在严重瑕疵,原审判决在证据的认定上有偏颇,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答辩称:1、2013年5月20日,上诉人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答辩人借款三万元,答辩人把三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给答辩人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3年5月27日前付清借款。但到了2013年5月27日,上诉人没有偿还答辩人分文款项。答辩人多次催要,上诉人总是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答辩人只得向一审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2、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家没有开设赌局,答辩人之子也没有让上诉人等人前来玩牌耍钱,更不存在上诉人在答辩人家玩牌耍钱输掉三万块钱给答辩人欠条的情况。如果按照上诉人所说的那样。如果说当时答辩人的媳妇和儿子不让上诉人离开答辩人家,还逼着上诉人给打条。那么上诉人离开了答辩人家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说上诉人在答辩人家的时候受到威胁、恐吓,为什么不报案。本案一审开庭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了上诉人在2013年5月27日所打的欠条,上诉人的意见是承认上诉人本人签的字按的手印。欠条的内容是上诉人向答辩人借款三万元的事实,上诉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行为,说明上诉人对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时间的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虽主张欠款是赌资,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张东和刘任龙在上诉人打欠条时并未在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欠款具有赌资的性质;且上诉人虽主张欠条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并未申请撤销该欠条,又没有提交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上诉人郭浩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芳 来源:百度“”